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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處回應各界關心台南市夜市設置許可情形

發稿單位:經濟發展局

發稿時間:112年3月20日14:00

 

針對報載稱台南市48處夜市,31處尚未取得許可。台南市市場處表示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意旨在於加強攤販管理、維持商業秩序及維護消費者權益是為達監督管理成效,臺南市對於集合攤販之營業採「申請許可制」,亦即申請人須檢具申請書、權利證明文件、使用分區文件、集合攤販設置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衡酌設置集合攤販對周遭衛生、環境、交通之影響及評估各項利弊後,始為具體之核駁處分,許可期最長為三年。

 

目前本市列管夜市為48處,已許可夜市有20處,審核程序中有5處,許可數為歷年最高,未來市場處亦將持續輔導既有夜市合法化。

 

為符合台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宗旨,市場處將針對尚未申請過的夜市持續積極輔導,並排定稽查,必要時予以開罰,給市民及來觀光的朋友一個友善、安全、乾淨的夜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