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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不動產代銷業,購屋者契約全面納管; 委託代銷契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實價登錄新制7/1上路

近年受到不動產交易熱絡表現大好影響,產生了一些交易亂象情形,為有效減少交易違規事項,行政院已核定7月1日施行今年1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台南市長黃偉哲認為即將實行的實價登錄新制是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的重要措施,可讓房價透明化,銷售資訊及交易量也更加透明,能有效減緩銷售亂象及違規情事。

地政局陳淑美局長表示不動產代銷業之委託代銷契約新制施行後必須至主管機關辦理備查,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 110 年 7 月 1 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 110 年 7 月 30 日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屆期未備查者將依規定處3至15萬元罰鍰。

陳淑美局長提醒新制規定預售屋應在銷售前,建案銷售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如未備查預售屋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即銷售或簽訂不符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將依規定分別處3至15萬元罰鍰及按戶(棟)處6萬至30萬元罰鍰。此外,預售屋不論是建築業者自售或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應在簽訂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成交資訊。

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不動產代銷業者於新制實施前成交預售屋案件,如未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且預售屋委託代銷契約於施行前已屆滿、終止未逾30日或未屆滿、終止者,內政部已公告分別給予代銷業者緩衝期如下:

一、109年底前已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

二、110年上半年期間已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11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報。

新制上路後若逾期申報登錄或申報不實者,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按戶(棟)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如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按戶(棟)處3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如欲瞭解新制規定等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實價登錄2.0專區」或至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實價登錄專區瀏覽查詢

  新聞聯絡人 地籍科科長 林佳樺 電話:06-3901337

                    約僱人員    盧煜棋 電話:06-2991111#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