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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作成之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業經憲法法庭公告,請依需要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

憲法法庭就嘉義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聲請解釋,分別就其制定食品安全相關之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部分,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案,於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5月13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判決主文為:「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公告網址為: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