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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一)為停車場用地(停二))案」自108年1月20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80081163A號
附件: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及計畫書各1份。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一)為停車場用地(停二))案」自108年1月20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行政院108年1月2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070820869號函、內政部107年12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867號函。
公告事項:
公告時間:自民國108年1月20日零時起生效。
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新營區公所公告欄。
公告圖說: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