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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學甲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抽水站用地及部分運動公園用地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並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公告30天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090127306A號

主旨:公告「變更學甲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抽水站用地及部分運動公園用地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並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學甲區公所公告欄,並刊登於本府市政公報。
三、公告內容:「變更學甲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抽水站用地及部分運動公園用地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
四、公告樁位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貳仟元整,如複測確有錯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