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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稅

  • 受理地點:
    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各分局
    2. 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
  • 連絡電話:
    1. 0800-000-321
    2. (06)2160216
項目 申請項目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房屋稅 紅、黃單-免申報
收到市府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者
由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依市府建管單位認定之「紅、黃單」資料主動辦理減免 -
地價稅 紅單-免申報
收到市府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者
由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依市府建管單位認定之「紅單」資料主動辦理減免 -
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 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 災害損失減徵娛樂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2.國稅

  • 受理地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連絡電話:(06)2223111
項目 申請項目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貨物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菸酒稅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備註 :

  1.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2.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3.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4. 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