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紅黃單建築物內之房屋所有權人(補貼期限:最長24個月)
2.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紅黃單建築物內之非房屋所有權人(補貼期限:最長12個月)
●補貼額度:
實際居住3人以內者,每月發給8,000元
實際居住4人者,每月發給10,000元
實際居住5人者,每月發給1萬2,000元
實際居住6人者,每月發給1萬4,000元
實際居住7人者,每月發給1萬6,000元
實際居住8人以上者,每月發給1萬8,000元
租賃契約登載之租金未超過補貼金額者,以契約登載之金額補貼
●受理申請期間:114年4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
●其他規定:
1.不得為違法出租。
2.租賃契約承租人應為本補貼申請人。
3.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
5.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6個月。
6.已領有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安遷賑助或重建重購賑助者,不得申請本案租金補貼。
●補貼措施依行政院114年3月14日核定內政部函報「114年重大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專案」、內政部114年3月25日發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重大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暨本局「臺南市一百十四年度重大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