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救助 | ●法規規定: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救助額度:每人發給20萬元。
●備註:衛福部慰問金每人發給20萬元、賑災基金會賑助每人40萬元。 | 1.災害救助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死亡證明書 5.同意書 6.委託書 7.優先順位者切結書 | 所在地區公所 |
重傷救助 | ●法規規定: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救助額度:每人發給10萬元。
●備註:所稱重傷,與刑法第十條第四項定義相同。
●備註:衛福部慰問金每人發給5萬元、賑災基金會賑助每人10萬元。
| 1.災害救助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健保局重大傷病證明及住院15日內醫療費用自付額10萬元收據 | 所在地區公所 |
安遷救助 | ●法規規定: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且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救助額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5口為限。
●備註:所稱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備註:賑災基金會賑助每人發給1萬元,最高5萬元。
| 1.災害救助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實際居住證明文件 5.切結書 | ●所在地區公所 ●臺南市政府一站式整合服務平台丹娜絲颱風安遷救助申請線上申辦 |
淹水救助 | ●法規規定:因災害致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救助額度:每戶發給1萬5,000元。
●備註:
1.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補助。
2.所稱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備註:賑災基金會針對低收、中低收入戶,不限淹水高度加發救助1萬元。
| 1.淹水救助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請蓋私章)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照片2張(能顯示住屋內淹水高度或水痕高度) 4.匯入補助款之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實際居住證明文件、租賃契約影本、委託書) | 所在地區公所 |
車輛泡水或外力毀損慰助 | ●慰助對象:114年丹娜絲颱風致受損車輛後續維修(含報廢)。
●慰助額度:
1.汽車(含大型重機):上限1萬元。
2.機車(含微電車):上限2千元。
●受理期間:公告日起至114年8月29日止。
| 1.申請書、行車執照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車輛泡水或外力毀損證明(照片、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車輛泡水或外力毀損至產生重大損失之證明文件之一(如維修發票、維修收據、車輛報廢證明、載明泡水或外力毀損事實之車輛轉賣過戶契約或國稅局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等) 4.其他證明文件 | ●車輛泡水或受損所在地區公所 ●臺南市政府一站式整合服務平台(https://onestop.tainan.gov.tw/)線上申辦 |
財務貸款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業務主題專區」設有「天然災害金融協助措施專區」(https:// www.banking.gov.tw/ch/ home.jsp?id=8&parentpath =0),有提供本國銀行辦理天然災害相關貸款彙總表;本府另彙整公股銀行天然災害住宅低利貸款及中央低利貸款、利息補貼資訊,置於本府「丹娜絲颱風臺南市政府扶助措施」專區之「協助圖卡」區(https://www.tainan.gov.tw/ cp.aspx?n=44988),民眾如有融資需求可參考相關資訊,並洽各金融機構辦理。
| 洽各金融機構 | 洽各金融機構或低利貸款服務專線 |
住屋毀損慰助 | ●慰助對象:丹娜絲颱風致住屋毀損之慰助金。
●申請人:實際居住人得依本計畫申請慰助。但未有居住事實者,由住屋所有權人申請。
●慰助額度與類別:
(一)住屋(宅)非屬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如有分戶之事實,得以棟為單位申請:
1、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專戶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一萬元。
2、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五萬元。
3、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住屋(宅)非屬公寓大廈且無居住事實之所有權人,依前款規定折半核發。
(三)住屋(宅)屬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
1、共用部分:以棟為單位,依第一款基準以專戶經費或中央經費發給。
2、各專有部分:每一門牌以專戶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前項慰助者屬列管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分別按前項核發基準以專戶經費再加發新臺幣五千元。
●受理期間:公告日起至114年8月29日止。 | 第一類(有居住事實)檢附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第一類證明文件 (身分證住址與損毀住屋門牌不符時,請擇一檢附下列居 住事實證明文件,如里長證明、水電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人證明、借用 或租賃契約…等由登記名義人為主) □3.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領據 □5.房屋損壞照片(應呈現門牌) ------以下文件視情況檢附------ □6.委託書(非本人辦理) 第二類(無居住事實)檢附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第二類證明文件:(擇一檢附下列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未保存登記者,得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單 □(3)其它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所開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3.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領據 □5.房屋損壞照片(應呈現門牌) ------以下文件視情況檢附------ □6.委託書(非本人辦理) □7.建築物共有人同意書(共有人超過1人) □8.其他相關文件 第三類(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檢附文件: 共用部分(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未成立管委會者檢附過半戶數同意書) □3.公寓大廈專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未成立管委會者檢附申請人金融機構 存摺影本) □4.領據 □5.房屋損壞照片(應呈現棟數) ------以下文件視情況檢附------ □6.委託書(非本人辦理) □7.其他相關文件 各專有部分(由各門牌實際居住人申請)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證明文件 (身分證住址與損毀住屋門牌不符時,請擇一檢附下列居住事實 證明文件,如里長證明、水電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人證明、借用或租賃 契約…等由登記名義人為主) □3.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領據 □5.房屋損壞照片(應呈現門牌) ------以下文件視情況檢附------ □6.委託書(非本人辦理) □7.其他相關文件 | ●所在地區公所 ●臺南市政府一站式整合服務平台臺南市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申請(https://onestop.tainan.gov.tw/)線上申辦 |
住屋毀損之修繕及拆除費用補助 | ●補助本市住屋(宅)(含公寓大廈)之屋頂(含採光罩)與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毀損之修繕及拆除費用。
●申請類型
第一類:委由政府媒合之廠商辦理修繕,且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約者,核發尾款新臺幣二萬元。
第二類:申請人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雇工完成拆除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 檢附文件(第一類): 1.廠商簽約證明影本(報價單、契約書其他相關證明),並應載明簽約廠商名稱、簽約日期 2.領據 3.施工前、後照片(應呈現門牌) 4.施工發票或收據影本及匯款帳戶影本 ------以下文件視情況檢附------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申請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應檢附) 6.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未申請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應檢附) 7.委託書(非本人辦理) ------------------------------------------ 檢附文件(第二類): 1.施工前、後照片(應呈現拆除完成日期) 2.領據 3.施工發票或收據影本及匯款帳戶影本 ------以下文件視情況檢附------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申請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應檢附) 5.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未申請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應檢附) 6.委託書(非本人辦理) | 各區公所 |
上工津貼補助金 | ●補助對象:協助丹娜絲風災災區之受災戶,復原其具居住事實並受損住宅之施工廠商
●每棟補助額度:
1.屋頂及外牆損壞超過20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100平方公尺者:上限1.5萬元。
2.屋頂及外牆損壞100平方公尺以上者:上限3萬元。
| 1.修繕完成證明文件 2.施工前後照片(明確顯示修繕前與修繕後狀況) 3.領款憑證 4.發票或收據影本(須載明修繕項目與金額) 5.匯款帳戶影本(銀行帳戶封面) | ●修復住宅所在地區公所 |
房屋稅 | ●減免額度:
1.損毀3成以上,未達5成→房屋稅減半
2.損毀5成以上→房屋稅免徵
●受理期間:115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
| ●依公所提供之清冊主動辦理: 1.符合安遷救助房屋: 免徵房屋稅 2.符合住屋毀損慰助房屋:房屋毀損3成以上未達5成,減半徵收房屋稅;毀損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 (以上房屋自修復次期恢復課徵) ●個案申請(未申請以上補助者): 1.申請書 2.毀損證明(照片、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財稅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專區(https://gov.tw/2Dm)線上申辦 |
地價稅 | ●減免額度: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尚無法使用→地價稅全免
●受理期間:11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 1.申請書 2.毀損證明(照片、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財稅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專區(https://gov.tw/2Dm)線上申辦 |
使用牌照稅 (含151cc以上機車) | ●減免額度:
1.自報停或報廢日起→按日免徵
2.車輛受災之日至修復完成無法使用期間→按日免徵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 1.申請書。 2.災害證明文件(如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證明;可以車損照片或申明書代替) 、修車廠證明文件、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財稅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專區(https://gov.tw/2Dm)線上申辦 |
娛樂稅 | ●減免額度:查定課徵之業者按因災害未能營業天數比例核減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 1.申請書。 2.災害證明文件。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財稅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專區(https://gov.tw/2Dm)線上申辦 |
各稅延分期 |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 1.申請書。 2.災害證明文件。 | ●受理單位: 1.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2.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南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諮詢專線: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
綜合所得稅 | ●個人災害損失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 1.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2.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得由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南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南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gov.tw/HSa)查詢 ●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https://gov.tw/NE9)稅捐減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 1.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2.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3.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4.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南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南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gov.tw/HSa)查詢 ●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https://gov.tw/NE9)稅捐減免 |
營業稅 | ●減免額度: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後申請
| 1.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2.無法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照片、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南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南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gov.tw/HSa)查詢 ●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https://gov.tw/NE9)稅捐減免 |
貨物稅 | ●減免額度: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 1.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 2.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 3.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南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南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gov.tw/HSa)查詢 ●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https://gov.tw/NE9)稅捐減免 |
菸酒稅 | ●減免額度: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 1.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 2.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 3.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南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南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gov.tw/HSa)查詢 ●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https://gov.tw/NE9)稅捐減免 |
租金補貼 (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 ●申請資格:
1.本國設有戶籍,且已成年,並於本市租賃房屋。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僅持有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毀損證明及建築物照片),可視為無自有住宅)。
3.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臺南市42,690元)
4.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
5.前述家庭成員指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補貼額度:房屋位於本市,每戶提供每月2,000元至4,000元補貼(符合可加碼身分者(如災民、弱勢、育有未成年子女等), 加碼1.2~1.8倍)。
●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上午9時至114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
●備註:
1.不得有下列情形:(1)申請人或其配偶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2)租賃契約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2.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補貼申請人。
3.租賃房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房屋稅籍且稅單文件載及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3)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 1.申請書。 2.租賃契約。 3.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 4.家庭成員證明文件(如孕有胎兒、受監護之人戶籍資料) 5.具加碼補貼身分(如受災證明、其他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證明文件。 | ●都發局:06-3901347、06-6323080、06-5710150 ●線上申請:內政部「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https://has.nlma.gov.tw/ house300e/ front/ applyAInf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