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救助 | ●法規規定: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救助額度:每人發給20萬元。
| 1.災害救助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死亡證明書 5.同意書 6.委託書 7.優先順位者切結書 | 所在地區公所 |
重傷救助 | ●法規規定: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救助額度:每人發給10萬元。
●備註:所稱重傷,與刑法第十條第四項定義相同。
| 1.災害救助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健保局重大傷病證明及住院15日內醫療費用自付額10萬元收據 | 所在地區公所 |
安遷救助 | ●法規規定: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且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救助額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5口為限。
●備註:所稱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 1.災害救助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實際居住證明文件 5.切結書 | 所在地區公所 |
淹水救助 | ●法規規定:因災害致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救助額度:每戶發給1萬5,000元。
●備註:
1.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補助。
2.所稱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 1.淹水救助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請蓋私章)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照片2張(能顯示住屋內淹水高度或水痕高度) 4.匯入補助款之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所在地區公所 |
房屋稅 | ●減免額度:
1.損毀3成以上,未達5成→房屋稅減半
2.損毀5成以上→房屋稅免徵
●受理期間:115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
| ●依公所提供之清冊主動辦理: 1.符合安遷救助房屋: 免徵房屋稅 2.符合修繕補助房屋:房屋毀損3成以上未達5成,減半徵收房屋稅;毀損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 (以上房屋自修復次期恢復課徵) ●個案申請(未申請以上補助者): 1.申請書 2.毀損證明(照片、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財稅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專區(https://gov.tw/2Dm)線上申辦 |
地價稅 | ●減免額度: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尚無法使用→地價稅全免
●受理期間:11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 1.申請書 2.毀損證明(照片、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財稅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專區(https://gov.tw/2Dm)線上申辦 |
使用牌照稅 (含151cc以上機車) | ●減免額度:
1.自報停或報廢日起→按日免徵
2.車輛修復期間→按日免徵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 1.申請書。 2.災害證明文件(如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證明;可以車損照片或申明書代替) 、修車廠證明文件、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財稅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專區(https://gov.tw/2Dm)線上申辦 |
娛樂稅 | ●減免額度:查定課徵之業者按因災害未能營業天數比例核減
●受理期間: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提出申請
| 1.申請書。 2.災害證明文件。 |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郵寄或就近至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及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辦理 ●財稅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專區(https://gov.tw/2Dm)線上申辦 |
財務貸款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業務主題專區」設有「天然災害金融協助措施專區」(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8&parentpath=0),有提供本國銀行辦理天然災害相關貸款彙總表,民眾如有融資需求可參考相關資訊,並洽各金融機構辦理。
| 洽各金融機構 | 洽各金融機構 |
車輛泡水或外力毀損慰助 | ●慰助對象:114年丹娜絲颱風致受損車輛後續維修(含報廢)。
●慰助額度:
1.汽車(含大型重機):上限1萬元。
2.機車(含微電車):上限2千元。
●受理期間:公告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
| 1.申請書、行車執照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車輛泡水或外力毀損證明(照片、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車輛泡水或外力毀損至產生重大損失之證明文件之一(如維修發票、維修收據、車輛報廢證明、載明泡水或外力毀損事實之車輛轉賣過戶契約或國稅局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等) 4.其他證明文件 | ●車輛泡水或受損所在地區公所 ●臺南市政府一站式整合服務平台(https://onestop.tainan.gov.tw/)線上申辦 |
農產業全品項(稻米除外) 現金救助 | ●救助額度: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受理期間:114年7月8日至7月28日止。
| 1.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3.若是承租土地必須檢附有效期間內的「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4.可用農業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照記錄災害損失情形,並於救助受理時限上傳照片,以加速救助審核時間 | 土地/畜牧場/魚塭/魚場/船筏所在地區公所 |
森林副產物-竹筍 現金救助 | ●救助額度:每公頃為4萬1,000元。
●受理期間:114年7月8日至7月28日止。
●備註:申報項目其現場應有經營管理撫育事實,且損害率達 20% 以上者,依依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經營管理撫育事實或損害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1.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3.若是承租土地必須檢附有效期間內的「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4.可用農業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照記錄災害損失情形,並於救助受理時限上傳照片,以加速救助審核時間 | 土地/畜牧場/魚塭/魚場/船筏所在地區公所 |
畜牧類全品項目災損救助 | ●救助對象:全市114年丹娜絲颱風致損畜牧戶。
●救助額度:畜牧全品項目(含畜禽及畜禽舍、堆肥舍)(詳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附表2)。
●受理期間:114年7月10日至7月30日止。
●備註:申報項目(含畜禽及畜禽舍、堆肥舍)損害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1.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畜牧場登記影本(或公告飼養規模以下附土地謄本) 3.受災照片 4.畜禽化製三聯單或焚化證明或掩埋證明 5.建築執照(影本)(申請畜禽舍、堆肥舍救助者,須附) | 土地/畜牧場/魚塭/魚場/船筏所在地區公所 |
魚塭養殖全品項 災損救助 | ●救助對象:全市114年丹娜絲颱風致損漁戶。
●救助額度:養殖漁業項目(詳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附表2)。
●受理期間:114年7月9日至7月29日止。
| 1.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3.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及放養量申報資料 4.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請檢附土地合法使用文件 5.可用農業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照記錄魚塭災害損失情形,並於救助受理時限上傳照片,以加速復養及救助審核時間 | 土地/畜牧場/魚塭/魚場/船筏所在地區公所 |
牡蠣災損救助 | ●救助對象:臺南市北門區、將軍區、七股區受114年丹娜絲颱風致致損漁戶。
●救助額度:牡蠣養殖項目(浮棚每棚1萬及平掛式每公頃5.3萬)。
●受理期間:114年7月11日至7月31日止。
| 1.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區劃漁業權執照及放養量申報資料 3.可用農業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照記錄魚塭災害損失情形,並於救助受理時限上傳照片,以加速復養及救助審核時間 | 土地/畜牧場/魚塭/魚場/船筏所在地區公所 |
漁船(筏) 災損救助 | ●救助對象:臺南市七股區、北門區、將軍區、安南區在漁港區域漁船(筏)受114年丹娜絲颱風致全毀或半毀者。
●救助額度:依漁船噸級別給予救助金(詳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附表)
●受理期間:
北門、將軍及安南區:114年7月8日至7月28日止。
七股區:114年7月11日至7月31日止。
| 1.身分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正本、印章 2.漁業執照影本 | 土地/畜牧場/魚塭/魚場/船筏所在地區公所 |
農業災害低利貸款 | ●受理期間: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土地/畜牧場/魚塭/魚場/船筏所在地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