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11. 拆除補助是針對只單純全部拆掉的房屋補助嗎?
符合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申請資格,且住屋損壞面積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經政府媒合住屋修繕在案或將自行雇工拆除者,得申請修繕或拆除補助。
申請人完成修繕或拆除後,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區公所辦理審核作業並造冊後予以撥款,其基準如下:
(一)委由政府媒合之廠商辦理修繕,且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約者,核發尾款新臺幣二萬元。
(二)申請人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雇工完成拆除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